放火罪 既未遂之判斷 v.s 與其他各罪間 之 競合

刑法第 173  條第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,其直接被害法益,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,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,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,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,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,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,應包括牆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、傢俱、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。


一個放火行為,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,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,均不另成立刑法第 175  條第項或第項之罪或刑法第 354  條毀損罪

放火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標準,係以目的物獨立燃燒,且足以變更其形體致喪失其效能為依據

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,如僅室內傢俱、裝潢燒燬,其房屋重要構成部分諸如樑、柱及支撐壁等尚未因燃燒結果致喪失其效用者,應成立刑法第 173  條第項、第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。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〔筆記〕與 風水 有關的點點滴滴 (持續收錄中 ... .. .)

〔行程規劃〕台中.三天兩夜(適合老人、小小孩)

〔總整理〕 Chrome Extension 推薦|Google瀏覽器 擴充功能 必下載|Chrome快速鍵(會持續更新、、、)

〔保養〕森林人 Subaru Forester 30000 公里 保養(2018.12.27.)

〔開箱〕Hyread Gaze Note 7.8吋全平面電子書閱讀器 + 藍芽翻頁器(2020.02.13.)

〔電子書〕桌機電腦上看 KOBO 電子書(2018.02.08.)